主要内容
1、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
2、设备监理工作的策划与实施
3、项目风险管理
4、《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难点
1、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
2、设备监理大纲、规划、细则主要内容
3、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4、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内容讲解
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
冲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解决冲突问题是由若干种不同的措施,以不同的力度构成的一个措施组合方案。构成解决冲突问题方案的措施种类很多,可分为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合同措施,每种措施也包含多个子措施。
绝大多数冲突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个动态过程。
协调,根据不同情景可以理解为协商、调解、调停或调理。沟通和协商是协调的重要手段,起着核心的作用。
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受业主(以监理合同授权)的委托对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差异进行协调,以使合同的差异不断缩小,对损失方给予利益补偿,使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尽量达到公平和新的平衡。监理工程师对处于冲突当中的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是监理必不可少的工作。在设备工程活动中,设备监理单位是最适宜的组织协调者,原因如下。
①设备监理单位是业主委托并授权的、在设备工程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它代表业主,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对整个设备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②设备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他们比业主方的管理人员有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能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业主的项目管理组织是由业主与设计承包商、制造承包商、储运承包商、安装承包商、调试承包商、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与各承包商的合同关系和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物流)搭接关系构成(下图)
在图中,设计承包商、制造承包商、储运承包商、安装承包商、调试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与业主依法建立了合同关系;各承包商单位从设计承包商开始,构成设备工程物流系统的供应链关系;设备监理单位受业主(以监理合同授权)的委托对各承包商执行监理。
设备监理单位是受业主或业主代表雇用,依监理合同委托向业主提供对各承包商执行监理的咨询机构,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以监理合同为纽带,在法律上受到约束的经济交易关系。设备监理单位与各承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约束和经济法律关系,设备监理单位只有在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下为业主提供对承包商执行的监理服务;承包商只能在承包合同的规定下接受业主委托或派出的监理对其执行监督与控制。
组织协调工作是贯穿于设备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在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上,总监理工程师处于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地位并起到领导作用。
(一)设备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机构之间以及设备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1.设备监理机构与所属设备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设备监理机构是设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执行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所属设备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设领导和业务指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完成企业计划和管理目标,经常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在需要时请设备监理单位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协调。
2.设备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主动工作方式为主,应采用民主的工作作风,应对每个监理人员量才使用,加强培训和教育。
在工作安排上要职责分明,实事求是。设备监理机构各类人员之间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
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做好设备监理机构内部各层次(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使项目监理工作和谐、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组织协调
应首先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在进行重要的监理活动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设备监理单位领导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设备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设备监理机构同意或备案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其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三)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是否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理,这取决于业主的委托范围。以委托合同为准。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有两种关系,
一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可以归入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二是业务上的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设备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并密切配合。如设备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
设备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设计的修改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四)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制造、安装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在涉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一定要坚持原则,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签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监理与承包商始终不应发生经济关系。
(五)设备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监理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划分清楚各自的监理范围与界限。建立双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商制度,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不好划分的,由双方协商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文件进行签认,竣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
(六)设备监理单位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设备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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