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司发文 关于认真贯彻《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96]建房物字第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房地局: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办法》对确立我国物业管理的行业地位,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性、经营性收费性质,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企业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实际问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实质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推动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大事来抓。
二、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本市的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要抓紧对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物业管理市场的发育程度,制定出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比较发达、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已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可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按不同的住宅标准、服务对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服务深度测算出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收费依据。对经济不够发达、居民承受能力较差的地区可实行政府定价。老住宅小区、房改售房后的物业管理收费,可按本《本法》规定的收费费用构成八项内容,做好测算,根据往户的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实施。
三、各地要十分珍惜当前物业管理发展的好势头,积极稳妥地拓展物业管理领域,精心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逐步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导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同时要大力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树立起良好的行业形象。对那些提供服务值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败坏行业形象的企业与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6]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注意从紧掌握;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饬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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