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征用土地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没有统一的模式,采取何种方式安置,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保证妥善安排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为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采用的安置方式主要有:
(1)政府组织异地开发土地安置农民。一般对征用土地数量较多并集中连片当地没有安置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发土地,建立移民安置点,统一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般在水电站及水库征地中常采用这种方式。
(2)调整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置。对一些征用土地面积较少,征地后人均耕地变化不大的,经土地承包经营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调整承包土地,安置农业人口。
(3)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征用土地后,在本集体后备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地方,可以投入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开发土地资源,发展林果业、渔业、养殖业和其他副业,增加农民收入,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兴办乡镇企业安置。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就业,以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5)自谋职业。对一部分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可以发给安置补助费,给予一定的投资,让其自谋职业或独立投资兴办个体企业。
(6)企业招工安置。对被征地单位中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安排到企业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移到招工的企业,作为被安置人员的股份或投资。
(7)建立社会保险。对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者一时难以安置的人员,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
政府应当做好征地后农业人口安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安置方案,监督安置方案的实施,对安置方案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难以落实的安置方案要及时调整。总之,政府应当使所有征地后的农业人口都尽可能地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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