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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13: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编号:
厦门市 (以下简称卖方)与 同志(以下简称买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卖方将坐落于厦门市 区 路(街、里、巷) 号(幢) 室出售给买方。该住房为 结构,于 年 月竣工,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二条 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 %产权。
第三条 计价:
1、不超标面积 平方米,以 价出售,单价 元,计 元。
2、杂物间面积 平方米(层高2.2米以下[ ];层高2.2米以上[ ]),单价 元,计 元。
3、超标面积 平方米,单价 元,计 元。
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 元。
5、超标准装修计 元。
6、工龄折扣 年,计 元。
实际付款:1+2+3+4+5-6=
元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第四条 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五条 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七条 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
第八条 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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