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56号)有关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进行了审查、复审。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了复核,完成了申报人员的业务能力测试,并对拟通过考核认定人员进行了公示。经复核,谷吉林等1038名申报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具体人员名单分别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公布。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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