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考发[2006]44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人专[2003]50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6]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为做好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5月26日至27日进行,具体为:
5月26日
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5月27日
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范围、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见附件)
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三、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
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连续滚动);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二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网络报名、现场确认及要求
今年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12 月15日至2007年1月7日。届时,考生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考生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认真填写本人信息(包括上传照片),信息必须真实和准确。填写完成后下载打印“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2007年1月9日至11日,按属地原则到市县以上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杭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莫干山路73 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进行现场确认。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考生需提交在网络报名时下载的“报名表”。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一张二寸彩色近照(必须与上传照片同版、一致);并交纳考试费用。
按照考试工作安排和网络报名系统的要求,参加报名的人员其电子照片的要求为:2006年以后拍摄的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jpg格式,照片的宽和高比例为:1:1.4,照片为50k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市县以上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时 ,请收下由考生在网上下载的有报名序号和考生签字的“报名表”、一张二寸彩色近照,同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生未按时到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考生于2007年5月21日至25日从“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五、答题形式及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用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考务组织、工作计划及要求
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办。考场统一设置在杭州。请各市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考试工作计划(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报名表按报名流水号的大小整理等工作。报名表于2007年 1月20日前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按每人每科目45元(含上缴国家12元)收取;在所收取的费用中留市每人20元,用于组织报名等支出,其余部分在报名结束后以市为单位集中汇至省人事考试中心(开户银行:工行杭州武林支行,帐号:1202021209014434529)。
八、教材征订
教材征订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九、成绩公布
2007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在国家确认后予以公布。考生届时可通过网站查询或下载考试成绩。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市人事、国土资源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在报考过程中要维护职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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