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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交底

2008-03-27 16:54    【  【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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