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专业资料 > 施工组织 > 安全文明 > 正文
2008-03-27 16: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备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交底内容:
1.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3.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