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 和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5 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就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有关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主体是建设部。建设部负责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政策制定、注册许可审批和执业行为的市场监管;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建设部成立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管委会由建设部有关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
三、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建设部委托,负责建立并管理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及试题库,组织编写考试大纲,进行考试命题,与人事部考试中心共同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会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执业资格注册的具体工作。
四、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组织制定物业管理师实践标准,编写物业管理师考试参考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资格互认工作。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下,开展考试大纲编写、命题、建立命题专家库和试题库工作。
五、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建设部、人事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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