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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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08年质量资格考试1月10日报名

2008-03-20 11:0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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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人函〔2007〕318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7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2008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6月22日进行。

  2008年6月22日(考试)

  上午9:00-12:00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00-5:00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一)报名条件凡符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条件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网上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08年1月10日至23日(节假日可报名)。考生需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省农垦总局除外)考生登陆省直考区;省农垦总局系统的考生登陆本系统的考区;其他考生均按属地管理,登陆所在地市的考区。申报人员将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所在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交费,否则报名无效。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至1月25日(节假日除外)。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除需携带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及1张1寸照片(近期、免冠)外,还须携带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省直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82319247,其他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各考试管理机构在进行现场确认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放宽报名条件。

  三、考场设置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四、数据上报各地市人事局在2008年1月29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和名册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考试收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一科考试费40元。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建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六、培训和参考用书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及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

  七、考试注意事项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要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计算器。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报考条件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中级报考条件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初级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二、中级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部分科目免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延伸阅读:黑龙江 2008年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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