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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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06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截止11.28

2006-11-07 11:1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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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冀国土资地字[2006]50号

  关于组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河北考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自2006年度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现将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河北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考试组织工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助,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的报名审查工作。

  省厅下设考区办公室,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办公室设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报名条件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考区报名时间、地点:

  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统一截止到2006年11月28日。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报名起始时间,并向社会布。

  省国土资源厅指定11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处、室)为辖区内报名点,具体负责报名审查工作。

  (二) 报考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名点报名;

  (三) 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将由各市报名点统一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各市报名点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见附件1“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要说明),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下载安装程序,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可接受三种报名方式,我省主要采用报考人员填写电子表,由报名点工作人员导入到报考人员库报名方式;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也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2),由报名点负责审核之后,录入到报考人员库。

  报名点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报考人员汇总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以2006年9月20日全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通知》为准。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为了便于考生选择,针对《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内容,推荐一批书目作为参考教材(详见“关于推荐《2006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了解参考书目有关情况可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M)或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网站(reva.hebgt.gov.cn)。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月2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00-10∶0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1月2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试收费

  收费标准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配套费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通知。

  七、发证与执业

  考生可在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发放。

  2006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首次实践考核将于2007年进行,凡取得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符合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国土资发〔2004〕95号)的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实践考核。实践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人及电话:郝向战、陈磊(电话0311-87037454、传真:0311-87037454);

  电子信箱:asx1688@sohu.com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河北 06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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