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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2008-12-01 11:37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法[2008]1126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工作,创造城市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政府推行“三步式”执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在总结建委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市建委对建设管理、供水管理、燃气管理、客运交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进行了梳理,对具体处罚条款按照完全适用、优先适用和不适用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执法中,严格落实“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为我市城市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执法工作。附件内容可在www.tjcac.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2、天津市供水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3、天津市燃气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5、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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