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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2008-11-27 11:33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三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简称为“三员”。

  第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大、中专学历,并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三员”岗位证书。

  第五条 实习期未满或年龄超过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员,不得独立担当施工现场“三员”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原则上配备一套“三员”班子,若在同一小区进行施工,几个单位工程的总面积不超过15000㎡也可配备一套“三员”班子。

  第八条 “三员”若发生工作单位变更,不跨地区,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跨地区的由接纳地区的责任部门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

  第九条 “三员”岗位证书丢失需补办的,要在当地登报声明,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省建设厅补办。

  第十条 吉林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三员”的培训计划,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单位及经省建设厅人事处批准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对每年新上岗的人员培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列出计划,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以新标准、新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各市、州负责培训的部门到省建设厅统一办理上岗证复查及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十五条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吊销责任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8年1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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