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8 14: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鲁土估协发[2008]5号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队伍的自律管理,突出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特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和《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18号)文精神,经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今后凡新申请注册的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并不得带有无关的业务名称。
二、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事务所。
三、机构营业执照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等相关内容。
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可以暂时保留原名称。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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