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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

2008-12-04 15:2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建设厅批准,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了全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监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设监理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出借证照、挂靠、越级承接监理业务、恶意压价竞争等问题屡有发生,监理人员超龄、无证上岗,技术业务水平较低,对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全面、自律意识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形象,而且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一)建设监理招投标范围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号令)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具备监理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

  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规定执行,必须包括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监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责令重新招标;已签定合同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一)认真抓好监理企业对新的资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召开宣贯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原有监理企业资质在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设2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凡符合建设部第102号令规定的我区监理企业资质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对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经审查合格,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自治区建设厅予以作废。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其旧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不得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申请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均按建设部令第158号执行。

  (二)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集中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集中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部署,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被检查企业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降低或撤消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没提供受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受检资料。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抽查和巡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发现监理企业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经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后,依法予以降级或撤消。

  四、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及项目监理押证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和项目总监代表押证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总监代表押证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在造价管理站进行备案。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定阴阳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录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项目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对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代表的监理上岗证原件进行押证,上岗证原件统一存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领回;工程因故停工终止监理合同的,须凭建设单位有效证明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同意方可领回上岗证件。项目总监代表的变更,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监理企业人员的素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吃、拿、卡、要”,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要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

  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执行:500万元以下不少于3人,500—1000万元不少于4人,1000—3000万元不少于5人,3000—5000万元不少于6人,5000—10000万元不少于8人,10000万元以上不少于10人。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序,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监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宁夏建设行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和市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七、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的规定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严禁越级承接业务。为禁止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发生,监理企业不得在自治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外地企业在宁夏设立的项目监理机构如无单独的监理资质,一律视为外地进宁企业,严格按照《外省进宁企业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外地进宁监理企业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有关业务工作,备案采取一个项目一备案的方式。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一)外地进宁监理企业在我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进行登记,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未经登记备案的外来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二)外地进宁监理企业登记时,应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资料:

  1.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3.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具有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外地进宁监理企业派驻本区的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监理项目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7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的企业证明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三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在该企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6.签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守法经营承诺文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7.监理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企业诚信证明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违法违规处罚证明。

  (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在2009年3月1日前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加强建设监理统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用先进的统计设备和手段,确保统计信息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按诚信管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八、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质量行为管理

  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企业应将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且不报告或虚报、瞒报、迟报、拒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按诚信管理计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开展监理工作前必须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及签字权限,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总监代表应参加项目监理规划、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可以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审定承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查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组织参加基础、主体,节能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故不参加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监理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九、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落实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安全生产工作

  1.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和节(假)日的安全措施、务种复工前的安全管理检查;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中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承包范围是否与资质等级相符。

  6.审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三)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主要安全生产工作

  1.监理单位应按旁站监理规定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特别是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等)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6、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监理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各监理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完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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