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3 13: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8]828号)精神,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管理,经研究,将我办原印发的《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部分)》(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中附件3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可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部分)》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
4、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情况)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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