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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8-08-08 14:31    【  【打印】【我要纠错】

晋统字[2008]82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省直有关厅(局)、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统计管理,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情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全省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统计人员配备、工作条件改善和基本制度建设

  一是要配备专职人员。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工作。各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稳定的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须参加由省统计局和建设厅举办的建筑业或房地产统计培训,取得相应的统计业务培训证书,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新上岗或新更换的统计人员,应到当地统计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备案,并及时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取得上岗证书。

  二是要创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各级主管部门、各企业必须专门为统计人员配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以及Internet网络设备。配备的计算机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即:主频在800MHZ以上,内存为256M以上,硬盘为20GB以上,调制解调器64kbps以上,软件环境为Win2000以上。

  三是要建立企业统计制度。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以及大型企业内部统计网络等制度,理顺内部统计工作渠道,确保按时、准确完成统计部门、建设部门部署的年报、季报、月报及其他专项调查任务,坚决杜绝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

  一是要定期提供企业名录等信息,督促企业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度结束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辖区内全部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名单、资质等级、企业地址及变更等信息资料,以利于统计调查任务的及时布置和统计报表的收集。同时,要组织督促企业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业务知识、联网直报或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要共同督促企业上报统计信息。各级统计部门要将迟报、错报、拒报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共同检查、督促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级统计部门同时要将调查汇总定案的建筑业、房地产统计年报、季报、月报等相关的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实现统计资料共享。

  三是要加强统计工作的协作和配合。各级统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做好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直报范围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7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纳入房地产联网直报企业的督促检查,做好业务培训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依法加强统计报表管理

  一是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以及年报所规定的时间和说明,向统计部门、建设(房地产)部门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报告期内无工作量的企业,也须将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房地产企业报表中有关房屋销售和空置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指标填制后按时报送当地统计局。所有统计报表均需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统计数据报送,一般采用专人直送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通过网络等方式上报。参加联网直报的房地产企业要同时按要求,通过联网直报方式报送相应报表,并确保联网直报数据与月报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建筑业企业还应根据省建设厅的要求登录“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点击“企业报表”,从网上报送,并下载打印书面报表,由专人直送建设主管部门。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还应按建设部要求,在网上填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二是要执行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各企业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携带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建筑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卡片》、《房地产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卡片》,当地统计局相关统计人员在接收报表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此卡片的“接收人”和“接收日期”栏内签字,通过网络报表的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签收制度。

  三是要将统计报表与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相结合。从2008年9月1日起,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取消暂定或到期换发资质证书时,应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山西省建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山西省房地产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未按要求提交、上报的或拒报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失真、报表数据与申报资料不符的,不予升级、增项、取消暂定,不予换发资质证书。《山西省建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和《山西省房地产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分别由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取消暂定或到期换发资质证书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区)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县(市、区)统计局根据年报资料如实填制,并加盖公章,方可作为资质升级、增项、取消暂定或换发证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或者伪造、篡改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给予暂缓晋升核定等级、降低资质等级或不予换发资质证书等处罚。

  附件:

  1、建筑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卡片

  2、山西省建筑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略)

  3、房地产企业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卡片

  4、山西省房地产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略)

二○○八年八月八日

延伸阅读: 山西省 建筑业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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