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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12-19 16:38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标函[2008]8l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五”期间100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

  (二)各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任务目标及要求,组织协调“十一五”实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各创建城市开展检查。

  (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听取无障碍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相关资料,并对创建城市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2009年1月—2月底

  抽查时间:2009年3月

  四、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应对各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和《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要求。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兼顾、科学务实,对无障碍建设要有量化指标,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无障碍建设发展现状,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部门要认真反映实际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残联维权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络部。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卫 明 010—58933319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王 辉 010—58123251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委联络部

  蔡传秀 010-58122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全国 无障碍 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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