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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008-11-17 14:16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维护我区消费者和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和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在保证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为了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和美化居住环境,对住宅室内空间和配套空间进行设计、施工装修和配套装饰等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是对家装企业的资信能力、施工和技术水平、工程业绩、售后服务和信用水平等指标予以全面评价。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包括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在广西建设厅监督指导下,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家装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  凡取得“广西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会员。

  认证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甲级企业”认证标准为: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家装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4.企业具有经培训合格的家装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室内设计师、项目经理、施工员、造价员齐全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电工、水暖工等主要技术工种应持有上岗证书。

  5.企业一年内累计合同额不低于300万元,或承担过5项单项合同额20万元以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合格。

  6.企业设立客服部,建立客服电话。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乙级企业”认证标准为:

  1.具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家装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家装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3.企业具有经培训合格的家装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室内设计师、施工员、造价员齐全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电工、水暖工等主要技术工种应持有上岗证书。

  4.企业一年内累计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担过5项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的住宅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设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并建立客服电话。

  第九条  认证企业承揽工程范围: 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甲级” 认证的企业,具备单项合同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施工能力;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乙级” 认证的企业,具备单项合同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施工能力。

  第三章  申请认证的程序

  第十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的我区企业和外地进桂独立法人企业,均可根据自身条件,向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申请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甲级或乙级企业。

  第十一条  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暂定)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可直接申请甲级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有关申请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企业)身份证,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

  4.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期应不低于六个月(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和相应证明;企业家装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和相应专业证书;设计、施工、造价人员、项目工长和主要技术工人的培训合格证;

  6.工程业绩的相关资料(合同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7.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

  8.客服部负责人及客服电话。

  2-6项的证书和证明文件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家装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已具有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暂定)的企业只提交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与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客服部负责人及客服电话。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认证无误后退回。

  第十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接受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完善相应条件或将申请资料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从同意认证起,1 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将已获得认证企业的相关资料报广西建设厅备案,并定期在区内及行业内的媒体上公布认证企业名单,向社会宣传和推荐认证企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印制、颁发及注销的管理。

  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包括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第十七条  认证有效期为一年,自认证之日起满一年后认证自动终止、证书自动失效。企业需要延续认证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申请续期认证。

  第十八条  企业如有变更和遗失证书需补办的,应到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和补办。

  企业转让、减资、改制、合并、分立等,需重新申请认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持证期间内应保持认证的基本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空气质量检测验收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严禁私拆乱改和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2.与业主必须签订书面的家装合同,装修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

  3.取得认证的企业应在认证等级规定的施工能力范围内承揽家庭装饰装修项目,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确保工期和质量,并提供完善的饰后服务。

  4.使用和提供正规厂家生产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设备等,并有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做到绿色环保健康。

  5.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小区物业单位监督。

  6.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出借《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家装认证和投诉中心,办理家装认证、受理消费者对认证企业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对企业认证材料中有质疑或接到消费者对其投诉时,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协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证证书》的家装企业,如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或连续出现质量投诉问题的,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饰装修自律公约》视其违规情节采取:业内通报批评、媒体公示、认证降级、取消认证证书等行业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通过组织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达标和评奖等活动加强对家装认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优秀家装企业在本区媒体、协会网站和协会杂志上做展示宣传。在协会网站设立曝光专栏,对违反本办法的家装企业进行曝光,推动家装行业朝着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家装行业管理、设计、操作等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取证和继续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广西 住宅 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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