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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7-01-05 13:18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建监协[2007]0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我们组织对《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其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 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验证不合格或注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 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1、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3、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9、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10、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遵守工程监理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监理业务文件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湖北省 工程监理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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