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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12-26 17:19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房[2008]261号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8]19号文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发展迅速,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安徽省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开创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依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各地要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加强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房屋登记机构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目标:2009年,各市、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的试点地区。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10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抓住重点,妥善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细化农房登记程序。农房登记程序按照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七个环节。农房登记由当事人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或委托的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机构对照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房地产主管部门再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登记程序记载在登记簿上,向权利人发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各地要按照此原则要求,细化具体操作程序。

  (二)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是指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市(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房屋登记机构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有条件的市、县,可申请当地政府,统一开展农房测绘工作,为农房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5、房屋质量。三层及以上房屋申请人应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两层及以下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

  6、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7、其它材料和申请事项按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制定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不同时期的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区分依据,提出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认定依据和人均(户均)建设面积的控制标准,以及超面积标准建设房屋的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房登记的依据。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三、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我省率先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三十周年。各地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省委的部署,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为抓手,借鉴一些地方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换农房、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等形式在内的产权处置机制,让农民从中受益,扩大农房登记成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新一轮解放注入新的活力。

  四、加强领导,保证农房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为加强业务指导,我厅决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农房登记的政策、工作方案,组织宣传和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登记工作的开展。各市、县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农房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强化监管,提高农房依法登记水平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农房登记工作方案,细化操作程序,规范登记行为,做到依法登记。要加强对登记发证机构、委托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登记质量考核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对在农房登记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或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申请当地财政解决。

  六、注重宣传,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农房登记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加强农房登记政策的宣传,结合农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房登记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确保登记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

  各地在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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