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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2008-12-02 16:4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条件

  新开工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七)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

  (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需附相关还清欠款凭证或还款协议)

  (十一)已登录省统计局网站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节能设计。

  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和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新开工项目节能设计审查关,审查意见书应载明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且满足建筑节能规定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并载明“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结论。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持审查意见和合格书到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为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载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将其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报相关勘察设计管理机构。

  全市各级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监管,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一经发现,要撤销审查合格书,并依法追究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要撤销备案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手续(以下简称监管手续),并提交保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相应文件(以下简称保证措施)保证措施未经监督检查及审查或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监管手续和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新开工程项目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监督检查及审查实行并联办理。市建委将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内原分设的有关4个“窗口”合并,设置为1个“窗口”,集中办理市管项目保证措施监督检查、审查及监管手续。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应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区管项目的保证措施并联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

  保证措施监督检查、审查及开工勘验合格的,相关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管手续。

  保证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监管机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补正;施工现场勘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监管手续的,相关监管机构要撤销相关手续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市建委及各区(开发区)建设局都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市、区(开发区)之间以及与同级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统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职,切实负责,在严格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违反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监管机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擅自修改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没有重新报审,以及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对于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相关监管机构还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公示范围,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全市各级建管部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各管理部门要在“窗口”和网上公示工作责任、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对重点工程上门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符合国家投资建设政策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加强施工许可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以前我委制发的有关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延伸阅读: 武汉市 规范 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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