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9 14: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闽建筑[2008]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和人数,在为本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候选的各种专业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
第四条 不具备《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提供抽取评标专家的服务。
第五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在评标专家到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至少应有一人陪同。
第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标专家后方可继续评标。更换的评标专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抽。
第七条 评标专家因下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不良行为:
1、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5、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8、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9、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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