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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11-02 15:3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辽建发[2007]78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军队系统,下同)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为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对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

  省建设厅委托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造师注册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的聘用企业应当在辽宁执业信息网(网址:)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验印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汇总材料报省注册中心,经省注册中心提出复核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查批准注册后,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 注册申报材料

  第七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注册中心。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以及工资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遗失补办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省级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报省注册中心备案,并在辽宁省执业信息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四章 初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的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及初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

  第十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5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延续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自审批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辽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由聘用企业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一)编号首位汉字为“辽”,表示辽宁省省份简称;

  (二)第2位为“2”表示二级注册建造师;

  (三)第3、4位为“21”,表示辽宁省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四)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五)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六)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的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申请人表示为“00001”。

  例如:辽22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注册地是辽宁,级别是二级,资格证书的取得年份为2005年,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流水号是00001.

  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并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印章按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统一样式执行,由省建设厅核发。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

  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第六章 附则

  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如与本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重复,相关重复专业不在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印章内容上表示。

  注册多个专业的,因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各种注册申请表、汇总表均在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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