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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2004-02-23 15:50    【  【打印】【我要纠错】

  (2004年3月23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会员执业诚信意识,遵守诚实守信行为准则,建立土地估价行业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参照相关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执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按《湖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的规定,实行注册制度。

  第三条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执业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情况、年检评审和抽查评议结果、表彰和奖励、违规被投诉和惩处情况等诚实守信及其相关情况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会员执业诚信档案由执业的单位会员诚信档案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组成,分别包括执业会员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四部分内容。

  第五条 单位会员执业诚信档案的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名称(原名)、成立时间、变更的名称及其原因和日期、注册地址及变更情况,组成形式、内部结构、注册资金、机构注册证书号、从业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法人代表及其股东、注册土地估价师人数、人员状况、业绩和收入、会费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诚信信息:受表彰和奖励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情况、土地估价师报告抽查和年检被评为优秀和良好情况、业绩准时报备情况、授受委托优质服务情况、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勇于向有关部门举报业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等。

  提示信息:在注册申报、年检考核、授受委托中提供虚假和失实材料及报告情况,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和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超范围从业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和年检不合格情况,拒绝接受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及其他有损行业形象情况等。

  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从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对行业信誉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等。

  第六条 个人会员执业诚信档案的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学历、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从业资格证书号、土地估价师注册号及取得时间、土地评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工作、评估技术理论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情况等。

  诚信信息:包括所在公司在内的各项受表彰和奖励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情况、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和年检被评为优秀和良好情况、接受委托优质服务情况、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勇于向有关部门举报业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等。

  提示信息:在注册申报、年检考核、接受委托中提供虚假和失实材料和报告情况,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和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跨机构从业和挂名从业情况,土地估价报告检查评比为五等和年检未通过情况,拒绝接受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及其他有损行业形象情况等。

  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从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对行业信誉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会员执业诚信档案的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制定、网络的开发和维护,诚信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发布等。

  第八条 协会对执业诚信档案实行即时更新和动态管理,保证诚信档案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会员应及时向协会如实提供信息和相应资料,对因工作人员失误出现不实的信息档案资料,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由协会更正并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会员执业诚信档案内容记载期限。单位会员从机构成立开始从业起,至机构注销停止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止;个人会员从初始注册成为执业会员开始从业起,至不再是执业会员停止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止。网络系统将期间的执业诚信档案资料自动转为永久性保存信息。

  第十条 执业诚信档案主要为会对执业会员的自律管理和服务,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会员的行政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提供信息。会员可登录协会网站查询本机构和本人的执业诚信档案。查询其他会员执业诚信档案的,须经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查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需要了解有关信息的,依据有关程序给予提供与监督、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执业诚信档案信息。协会不定期通过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会员执业诚信档案有关信息。执业诚信档案的管理者、使用者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执业诚信档案管理的协会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纪律,按规定提供和披露执业诚信档案信息。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滥用职权任意披露执业诚信档案信息。对利用执业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会员和协会合法权益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停止本岗位工作等处理,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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