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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立法构想(一)

2008-12-08 09:4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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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上确定空间权的意义

  (1)空间权的确定可以界定土地权利归属,明晰各方法律关系,实现定分止争

  (2)空间权的确立可以避免资源浪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经济秩序

  (3)空间权的确立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立法中明确规定“空间使用权”

  空间权依其性质可划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农民集体享有,而土地所有权及于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空间所有权亦只能由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或农民集体享有,其权利属性不因所负担的使用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而改变。此外,空间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对空间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此,空间所有权属于绝对性、支配性的自物权,空间所有权的内容可由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范调整,无单独规定之必要。

  土地使用权和空间使用权的区别:

  1.两者存在着范围上的不同土地使用权是以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限制物权;空间使用权的用益范围仅是地表上空或下层一定范围的立体空间。

  2.两者的着眼点不同传统土地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对以地表为中心上下一定范围空间的支配权是土地使用权效力当然及于的范围。而空间使用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具有新的权利内容的使用权,它着眼于对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它是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使用而对地表之上的空中和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的空间享有的权利。

  3.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仅及于其直接支配的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它的存在仅要求该客体范围可被权利人利用。然而空间使用权人为了实现对空间的使用,必然需要使用地表或不同层次的空间。

  空间使用权依不同的标准还有不同的划分:依客体“空间”的垂直方向的位置不同,可分为空中权和地下权;以空间权可否移转为标准,空间权可分为可移转空间权和不可移转空间权;以存续期间不同为标准,空间权可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空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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