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关于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公路 | |||
铁路 | |||
民航机场 | |||
港口与航道 | |||
水利水电 | |||
电力 | |||
矿山 | |||
冶炼 | |||
石油化工 | |||
市政公用 | |||
通信与广电 | |||
机电安装 | |||
装饰装修 | |||
建筑工程 | |||
矿业工程 | |||
机电工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