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4 09:3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科学开展,完善我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体系,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点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规划》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目前已通车路段高速公路交通量调查站的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来源,在建路段和待建路段调查站的建设资金纳入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投资。高速公路交通量调查站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列支。
三、部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设在部规划研究院。省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可酌情设在相关单位(如省公路局、省交通厅信息中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等),省(区、市)交通厅(局、委)要赋予其明确的职责。
四、各单位要遵循《规划》确定的体系架构、调查站布设原则、实施原则和实施序列及建设标准,坚持交通情况调查体系建设与高速公路发展相适应,与高速公路建设相衔接,满足交通发展和公众便捷、安全出行的要求。
五、《规划》实施中要优化设计,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建设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高速公路现有设施设备。
六、注重提升高速公路交通情况调查体系的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科学的高速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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