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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11-19 16:34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办[2008]83号

关于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能够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有关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条款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控制总价,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及主要内容。

  四、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除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有关工程计价的规定外,其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并在编制说明中列明。

  六、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凡由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控制价直接报送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非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七、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附电子文档:

  1、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2、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八、招投标管理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所报材料审查后,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招标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招标人的实施情况。

  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报送招标控制价的,应不允许进行招标。

  九、招标人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招标人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十、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含±2%)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十一、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十二、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由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非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

  十四、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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