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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8-08-31 11:2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目前建设监理行业薄弱的一项工作,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和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从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从业人员”是指针对监理单位统一申请,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和省建筑安全协会主持,会同各地建设职业培训单位共同开展安全监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证书,并经监理企业正式聘任在安全监理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的报名申请、培训考试、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等从业管理遵照本办法;外省监理企业来我省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从业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报名申请

  第四条 为保证安全监理人员在我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协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从业人员需具备的条件为:

  (一)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初级职称2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从业人员报名申请须由所在监理单位统一报名,不接受个人和非监理企业单位的报名申请。

  第三章 资格与变更

  第六条 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在广东省内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从业证书,并经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备案登记和监理企业正式聘任方可从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已取得的相应从业证书应予废除: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企业依法开除的;

  (四)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具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采取手段同时就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在个人学历、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可在本省范围内变更单位或岗位,办理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申请;

  (二)原单位解聘或与原单位已无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和从业证明材料;

  (四)原安全监理从业证书原件;

  (五)有关身份证明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正在或即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年龄超过从业规定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各监理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聘请合格的高素质人才,并与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购买社保,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

  第十一条 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工程监理项目上任职,确需要兼任同一监理企业另外监理项目的,须经项目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要针对所监理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组成,并对安全监理从业人员明确授权。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安全监理文件资料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执业资格或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证书是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的从业凭证,由安全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以便接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合法组织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本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将在职的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每年年初报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实和登记备案,以便于行业的统计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发生单位变更、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到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办理变更手续,以便实施全省安全监理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分析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情况,加强行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对于不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违背职业道德的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省建设厅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省监理行业通报。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初始从业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面授方式,不应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初始从业的教育培训应严格组织实施,使安全监理人员达到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方式方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每年应保持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便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方法,不断地提高安全监理工作能力和从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集中面授课时不应少于8学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多开展网络学习和交流研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全面负责全省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从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资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因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被监理企业辞退的,其监理企业要报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其备案登记中记入不良记录,以便其受到警告和在其他监理企业重新备案登记得以知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与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或刑事处罚外,其监理企业要报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便取消其备案登记,收回其从业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五 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投诉举报的,经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及各地市相关监理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按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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