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8 11: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监协字[2008]49号
关于规范对监理招标文件投诉行为的暂行规定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律性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同时也为了规范协会秘书处的运作程序,根据近年来对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投诉的情况,现就规范对监理招标文件投诉的行为作以下暂行规定,请自觉遵守。
一、各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7年10月试行版)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单位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的不合理和不合法内容,招标代理单位应积极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鉴于市建设局实行的是即到即办的招标文件备案制,各会员单位如对监理招标文件的某些条款有异议,可及时向招标文件发布单位、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书面投诉,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如会员单位不便直接向以上所述的部门或单位投诉,可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沟通,然后及时补送电子文档或书面投诉材料。协会一般情况下不受理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口头投诉。
四、为能准确和有代表性地反映监理招标文件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有3家或3家以上会员单位联合书面投诉,并附上招标文件违规内容的复印件。
五、对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的投诉应实事求是,应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书面投诉中应列明招标文件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规范和深圳市建设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最好能提出修改招标文件的建议。
六、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的书面投诉后,应及时转交行业自律委员会研究讨论。如自律委员会同意向有关部门投诉,则由协会秘书处形成文件,报送市建设局或有关单位。协会一般情况下不直接书面投诉招标文件发布单位,必要时可电话沟通协调。
七、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不搞围标串标、甚至威胁或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行业整体利益的“阴阳合同”。
八、各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文件的修改、补遗工作,必要时可与投诉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三公”原则,维护工程监理咨询行业的整体利益。
九、此暂行规定已经协会第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