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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11-18 08:36    【  【打印】【我要纠错】

皖人发[2008]59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卫生局、无线电管理处、国家保密局,各市供电公司:

  为有效预防和稳妥处置人事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提高人事考试工作应急管理能力,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人事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安徽省国家保密局安徽省电力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稳妥处置人事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全省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工人技术等级、社会委托等各类考试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人事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情况。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程度、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考前试卷(题)或试题答案泄密、被盗或丢失的,或载有考试题库的设备被盗或丢失的;

  (2)考试期间因发生应试人员大规模集体作弊、集体罢考、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务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的;

  (3)由于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考试组织管理等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应试人员、监考人员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4)试卷保管期间由于水灾或火灾等原因,致使试卷或答题卡(纸)毁坏的;

  (5)由于机房或载有考试题库的设备损坏、网络故障、病毒入侵、软件故障,或长时间断电,致使计算机上机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6)由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疾病疫情等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7)其他对人事考试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1.5.2  Ⅱ级(重大)事件:

  (1)因命(审)题、试卷印制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试卷预订有误,造成试卷或答题卡(纸)预订数量少于考场编排人数或试卷科目错误的;

  (3)考后试卷运送交接或阅卷过程中出现试卷、答题卡(纸)丢失的;

  (4)因考场编排、准考证发放等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部分应试人员无法参加考试,或因成绩公布、合格证书发放等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部分应试人员集体上访的;

  (5)其他对人事考试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1.5.3  Ⅲ级(一般)事件:

  (1)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遭受攻击等情况的;

  (2)在计算机上机考试或网络化阅卷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或短时间断电的;

  (3)考试过程中发生少数应试人员扰乱考试秩序的;

  (4)其他对人事考试产生影响的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成员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保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置全省范围内各类人事考试突发事件。

  省人事考试应急处置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人事考试院,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建议。

  各市相应成立市级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应对并及时向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上报本地区发生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职责:

  (1)制定考试政策文件,发布考试公告;

  (2)命制考试试题,印制考试试卷;

  (3)组织报名、考点安排、考试巡查等具体考务工作;

  (4)批阅考试试卷,公布考试成绩;

  (5)印制、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6)查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2.2.2  省教育厅职责:

  (1)积极支持和配合人事部门设置考点考场,根据人事考试考点设置要求,督促指导直属院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人事考试工作提供便利,积极承担人事考试有关任务;

  (2)督促指导直属院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与监考工作,做好考场服务,严格考务工作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内外串通作弊;

  (3)督促指导直属院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考试考风考纪要求,不断加强考场建设,净化考场环境,消除考风考纪隐患;

  (4)按照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督促考点设置院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务人员进行处理。

  2.2.3  省公安厅职责:

  (1)疏导考点周边道路交通,确保交通顺畅;

  (2)维护考点治安秩序,净化考点周边环境;

  (3)对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要求辨别真伪的身份证件或考试试卷进行鉴定;

  (4)依法打击考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对试卷印刷、保管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2.2.4  省监察厅职责:

  (1)督促涉及考试命(审)题及相关考务工作和安全保密措施的监督检查;

  (2)对考试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考试涉密人员和考风考纪情况;

  (3)配合考试主管部门查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2.2.5  省卫生厅职责:

  (1)配合考试主管部门指导做好考场医疗救护工作;

  (2)加强考试期间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监督,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化学物品中毒等突发卫生事件;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试期间突发急性或不明原因传染病流行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2.6  省信息产业厅职责:

  (1)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全省范围内的无线电监测设备,做到考前设备到位、人员到位和职责明确;

  (2)考试期间,流动监督重点考区、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对异常信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对于可能存在的高科技通讯手段的作弊行为做好预案,防患于未然。

  2.2.7  省国家保密局职责:

  (1)指导考试承办单位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对试卷保管室、试卷交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考试主管部门查处考试泄密事件。

  2.2.8  省电力公司职责:

  (1)考试期间保障考点、考场正常供电;

  (2)根据需要,对考点、考场供电故障进行检修;

  (3)做好考点、考场和网上报名、网络阅卷突发断电的应急保障工作。

  2.3  工作机制

  2.3.1  定期通报机制

  省人事厅定期通报考试计划和考试工作安排。重大考试前,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

  2.3.2  集体会商机制

  发生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时,及时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处置突发事件。

  2.3.3  督促指导机制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各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及时处置考试突发事件。

  3  预测与预警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分析机制、预测预警机制。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处置必须及时、得当、有效,处置结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说服力。

  3.1  预测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安排专人进行信息监测,并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当出现突发事件苗头或隐患时,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报告事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3.2  预警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根据信息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发布预警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预警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的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措施等。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发生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时,人事考试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经厅(局)长办公会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发生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根据事件等级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迅速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后,先行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再按程序召开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向省(市)政府(应急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4.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事件时,属于市级考试的,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上报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协同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省级考试的,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  发发Ⅰ级事件第一款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保密机关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延迟考试;

  (2)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4.1.2  发生I级事件第二款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阻止事态蔓延,安抚应试人员情绪,将不利影响降至最小。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情况,应首先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听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应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听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4.1.3  发生I级事件第三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延迟考试;

  (2)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4.1.4  发生I级事件第四款时,如在考前发生试卷或答题卡(纸)毁坏的,应根据毁坏情况,按保密规定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纸),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如在考后发生试卷或答题卡(纸)毁坏的,应通知有关应试人员,安排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并做好安抚工作。

  4.1.5  发生I级事件第五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暂停考试,迅速查修故障,重新安排考试,并补足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

  (2)延迟考试;

  (3)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4.1.6  发生I级事件第六款时,应首先作出停考决定,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应试人员,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损害降至最低。

  如发生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广大应试人员和考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在考试过程中爆发疾病疫情,应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按照要求,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事件时,属于市级考试的,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报告,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属于省级考试的,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  发生Ⅱ级事件第一款时,应立即安排人员重新命(审)题及印制试卷,延迟考试,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4.2.2  发生Ⅱ级事件第二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如发生试卷、答题卡(纸)预订数量少于考场编排人数的,应按保密规定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纸),补足应试人员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2)如发生试卷科目错误的,应延迟考试,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4.2.3  发生Ⅱ级事件第三款时,应通知有关应试人员,安排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并做好安抚工作。

  4.2.4  发生Ⅱ级事件第四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如考场编排有误,应迅速予以调整,妥善安排应试人员参加考试;

  (2)如准考证或合格证书发放有误,应迅速予以更正,并通知有关应试人员进行更换,并做好安抚工作;

  (3)如成绩公布有误,应立即暂停公布成绩,查明原因,待成绩更正后重新公布。

  4.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事件时,属于市级考试的,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备案;属于省级考试的,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  发生Ⅲ事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如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遭受攻击的,应暂停报名,保存有关信息,迅速查明原因,解决问题,待问题解决后,重新组织报名,必要时启动人工报名工作;

  (2)如计算机上机考试期间出现设备故障或短时断电的,应迅速检修设备故障,或联系供电部门恢复供电,继续组织考试,补足应试人员考试时间,并做好安抚工作;

  (3)如在网络化阅卷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或断电的,应中止阅卷,安排好阅卷人员食宿等问题,待恢复供电或故障解除后继续阅卷,或启动人工阅卷工作;

  (4)如发生少数应试人员扰乱考试秩序的,应首先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听从劝解,应终止其参加该场考试。

  4.4  善后处理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会同事发地人事考试机构以及考点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并做好书面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对措施。

  5  保障措施

  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针对突发事件性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和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专门的通信保障方案与措施,内容包括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方式、考区负责人常用联系电话表等。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重大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应设置值班电话、值班传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保证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畅通。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通。

  5.2  人员保障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相互配合,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应的人员保障。

  5.3  技术保障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相关技术问题高效、顺利解决。

  5.4  经费保障

  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应对应急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专项经费,用于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考务人员进行培训、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及表彰奖励等。

  5.5  综合保障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必要时应提供治安、医疗卫生、物资、交通等保障。

  6  监督管理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措施,强化责任,做好宣传、监督、奖惩等工作。

  6.1  宣传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做好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6.2  监督检查

  省、市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相关制度、程序、措施的拟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  责任与奖惩

  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或有关情况的,或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对在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  则

  7.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徽省人事厅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人事考试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安徽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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