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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技术人员指导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通知

2008-10-14 13:37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村函[2008]290号

  山东、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河北、辽宁、河南、福建、山西、湖南、吉林、安徽、江西、湖北、重庆、黑龙江、天津、四川、甘肃、陕西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

  当前,汶川地震受灾地区以农民自建为主要方式的农房重建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多数农民缺乏农房建筑抗震知识和技能,当地指导监督农房重建的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为提高重建农房的抗震性能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对口支援省(市)建设厅(委)组织派遣技术人员指导灾区农房重建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技术人员的组织派遣

  (一)派遣技术人员的来源。对口支援省(市)建设厅(委)应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组织派遣技术人员,包括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熟练工匠。

  (二)派遣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保证对口支援地区每个乡镇有一名以上技术人员,对农房重建数量较多的乡镇应增加技术人员。

  (三)派遣技术人员的时间。应保证在今年10月底前派遣技术人员到位,今明两年是重点,农房重建基本完成时撤回派遣人员。可采取轮流派遣的方式。

  (四)派遣技术人员的经费。应在对口支援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对派遣经费给予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支持派遣工作,承担所派遣技术人员的经费。

  二、技术人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县(市、区)农房重建指导监督的组织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参与县(市、区)农房重建指导监督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二)现场指导检查农房重建。派往每个乡镇的技术人员,要进村入户,现场指导检查农房重建。发现房屋结构达不到抗震要求、施工质量低劣、材料不符合标准等,要及时告知农户和建筑工匠,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要通过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协调解决。要做好现场指导检查记录和总结月报。

  指导检查的标准可参照《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建村函[2008]175号)、《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G618-1~4,建质[2008]112号)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号)以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通用或推荐农房设计图。

  (三)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参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也可以自行组织小规模、多种形式的工匠培训。

  (四)开展针对农户的建筑抗震宣传教育。针对农民传统意识强,不易接受新结构新工法新材料的问题,要深入村庄农户,积极开展对建房农户的建筑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当地实际,介绍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结构和材料。

  三、领导和协调工作

  (一)领导和协调。加强农房重建指导、保证农房质量是灾区农村恢复重建的重点工作,是当务之急,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口支援双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派遣技术人员工作计划。被支援县(市、区)要做好派遣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安排,明确派遣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以及当地的配合措施。派遣技术人员要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援建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遣技术人员可持证进行农房指导检查。

  (二)派遣情况的月报。各对口支援省(市)建设厅(委)自今年10月起,每月底将派遣技术人员情况、指导检查情况、农房建设质量总体情况等报我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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