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9 09:5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房资金发〔2008〕7号
各单位: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8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08]184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住房补贴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当年缴存 | 0.72 | 0.72 |
上年结转 | 3.33 | 3.15 |
二、单位住房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
(一)单位住房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利率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一、活期存款 | 0.72 | 0.72 |
二、定期存款(整存整取) | - | - |
三个月 | 3.33 | 3.15 |
半年 | 3.78 | 3.51 |
一 年 | 4.14 | 3.87 |
(二)从2008年10月9日起存入管理中心的定期存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规定,2008年10月9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在定期存款未到期时,仍按原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到期后办理续存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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