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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2008-08-27 13:19    【  【打印】【我要纠错】

  为确保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全面、统一、规范、准确、有效,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和《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2008]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信用信息组成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自主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经济类型、资质年检情况等。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等。

  (二)自主评价信息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理念、业绩等,篇幅不超过1000字。要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自身的实际信用状况。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布的获奖信息;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工商、银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等。

  (四)不良信用信息按市场主体的行为分为交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履职和其他六个方面(详见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依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受到的处理情况划分为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1、下列情形为提示信息:

  (1)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但未受到处罚的行为;

  (2)受到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行为。

  2、下列情形为警示信息:

  (1)受到停止进入市场处罚的行为;

  (2)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行为;

  (3)受到停产停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

  (4)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信用信息归集

  (一)基本信息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该系统中没有的在信息归集的同时填报。

  (二)自主评价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

  (三)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确认。市场主体登陆到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www.tjconstruct.cn)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经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证书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

  2、报纸公告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

  3、网站打印件须注明网站名称、发布时间和所在位置并加盖单位法人章。

  (四)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建筑市场方面的警示信息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取,不能提取的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填报;提示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填报;其他方面不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填报机关名称、不良行为主体名称(姓名)、不良行为事实、处罚依据、时间、结果等。主体是人员的增加所在单位名称。

  三、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一)自主评价信息不设时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如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提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警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短不少于6个月。公布期限从该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形成信用档案。

  四、信用信息维护管理

  (一)自主评价信息市场主体填报后自行公布、更新和维护。

  (二)良好信用信息经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归集整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四)已公布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需要变更或撤消的,由该信息原提供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完成。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一、交易方面

  1、商业贿赂行为;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未按规定办理中标备案;

  4、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违法违规招标投标;

  5、未签订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6、外省市和境外单位在本市未备案承接工程;

  7、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8、新建住宅商品房违反规定销售;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质量方面

  1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1、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12、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4、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对建筑质量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6、施工过程中未组织阶段验收或阶段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8、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19、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安全方面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施工;

  21、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23、在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和配备消防器材;

  24、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6、施工现场各类执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27、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

  28、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四、文明施工方面

  30、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31、未按规定提供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2、施工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33、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和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履约履职方面

  34、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5、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36、恶意讨要工资、采取过激行为解决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37、农民工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3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9、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

  六、其他方面

  40、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通报或处罚的违规失信行为;

延伸阅读: 天津市 建筑市场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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