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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10-21 08:4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 建建[2001]8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 建市[2007]241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 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08年10月21日前,已经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不含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为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检查数量为各序列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5%.其中,直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的企业由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随机抽取;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的企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随机抽取抽查总数的40%(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其余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的各项条件,重点检查企业注册人员(或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

  四、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2007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2007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2007年以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阶段(时间:2008年11月3日至12月19日)。由各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并逐项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附自查报告和有关附件资料,于11月21日前按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报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附件资料按资质申报相关要求进行整理成册: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逐页复印);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册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三级企业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名册及其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劳务资质企业提供);

  7.主要业绩证明:提供企业2005年以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代表性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印件;涉及到土石方、地基与基础等属于分部工程无单项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须提供工程合同、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评价意见;

  8.社保证明: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企业持证上岗人员参保明细单、社保缴费凭证;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包含《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应对附件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并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结论栏中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三级(含)以上的资质企业还应签署“建议保留资质并整改”、“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议取消资质”等意见。

  初审结束,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填报《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见附表2,含电子文档),连同三级(含)以上资质企业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复印完整,加盖原件审验章)一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初查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人员抽查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

  被抽查的省直企业于11月21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中心,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直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阶段(时间: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2月23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初审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三级(含)以上资质企业进行抽查,结合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示、公告本次监督检查结论。

  六、处理办法

  (一)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意见之日开始计算。整改期内,相关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吊销资质。

  (二)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吊销资质。

  (三)对不按通知接受检查、逾期不提交审查资料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仍不接受检查的企业,视同检查结论不合格。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资质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专班逐个核查被抽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据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抽查企业逐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附件: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

  2、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抽查企业分布表

  4、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抽检企业名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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