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0 10: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浙建站计(2008)30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精神,促进我省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节能项目的工程造价,我站联合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完成了《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以下简称《节能定额》),现予颁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项目,与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配套使用,原补充定额“轻质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和“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同时停止使用。
二、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节能定额》中已对建筑工程中涉及预拌砂浆的常用定额子目单独列项进行了编制,对于没有单独列项或其他专业工程中涉及到预拌砂浆的定额子目,可按照《节能定额》总说明第六条予以调整。
三、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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