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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0-17 10:58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2008]208号

各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条件、责任和义务

  (一)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配置齐全。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未尽事宜,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三)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执业关系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已取得审查机构资质的专职审查人员注册关系转移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在过渡期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审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查机构,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审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注册执业印章或转移注册关系。

  (五)根据建设部规定,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考虑到我省注册人员的实际情况,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力度,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业务能力不高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七)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施工图审查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在审查时玩忽职守,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八)做好项目审查合格后的备案材料报送工作。在项目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不良行为记录(如没有,应零报告)等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九)规范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执业注册、签章等市场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政策性检查,提出政策性审查意见;

  2、审查机构法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个专业的审查人员并提出相关的审查要求,分专业进行审查,提出分专业审查意见;

  3、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提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

  4、进行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提出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5、审查机构法人或委托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审协调各专业之间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反馈;

  6、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将审查合格书等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审查合格书经备案后,审查机构应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由审查机构自行刻制);

  8、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合格书、审查综合结论意见、政策性审查意见书、各专业审查意见书、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汇总表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单等式样由省建设厅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见附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审查合格书应具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十)审查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审查效能。既要提高服务时效,又不能降低审查质量。要在法定审查时限内,尽量缩短审查时间,缩短审查工作日,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审查人员上门服务。

  (十一)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自律,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的审查至少应有1人审查和1人复审,并应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认真统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并及时汇总,确保审查质量。

  (十二)加强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建筑节能审查,落实建筑节能审查责任,把好建筑节能审查关。在审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凡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一律不能审查通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应定期组织本地区设计单位通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筑节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水平。

  (十三)加强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审查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十四)继续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加强前置审查工作。勘察文件应提前送审,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要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不收费。

  (十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对一次审查合格率低的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等重大事项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为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准确评价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抓好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报送工作。

  (十七)认真做好存档工作。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其中施工图应当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年以后移交建设单位。

  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建设规模,实事求是地合理测算本地审查机构的设置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

  (二)省建设厅结合各市审查机构设置数量,对本省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负责认定全省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审查人员信用登记制度。对审查机构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进行信用登记,建立审查人员信用信息库,对审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对审查机构审查项目的备案管理。

  1、对审查机构在项目审查合格后报送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应在审查合格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未经备案的审查合格书不得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等政策性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实。

  (五)对于技术力量薄弱、无审查机构的县(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县(市)建设局(委)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县(市)建设局(委)应明确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市)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受理和审查合格项目的备案工作,以提高服务时效。

  (六)加强对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我厅将对全省的审查机构采取项目调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加大处罚力度。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清出关,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报省建设厅依法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要杜绝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求社会效益和审查质量,甚至低价恶性竞争降低审查质量、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或不审查、对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但不报告主管部门等不良现象。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未经认定或超越认定范围承揽审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根据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立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上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季度末15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市报送的情况,包括被处罚的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审查合格率低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对不按要求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实行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审查机构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各市的季度统计报表应于季度末15日之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应于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报送。

  三、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一)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当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载明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时限。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向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做好跨省审查项目的跟踪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根据建设部的规定,省外审查机构进皖承接审查业务的,必须到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遵守我省施工图审查有关规定和地方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

  办理备案应提供:审查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介绍信、诚信证明、审查人员清单、所承接项目已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审查机构认定书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合同、审查合格书等。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审查合格书

     2、审查综合结论意见

     3、政策性审查意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5、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6、审查意见汇总表

     7、不良行为记录单

  附加下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安徽省 加强 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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