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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09-23 13:2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

  特此通知

二OO年九月二十三日

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

  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三)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费用。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在施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以及施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签订补充协议:

  (一)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

  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本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未包括的,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投标报价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SXJ)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BXJ)计算其变化幅度;投标报价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SXJ)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二)市场价格的调整方法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方法。

  2、主要材料、人工市场价格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作调整,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调整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差价只计取税金。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三、自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在施项目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有明确约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禁止发包人强行签订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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