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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10-10 14:34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建委:

  为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部令)的规定,省厅决定对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资格达标情况:

  1、专兼职审查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分级标准的规定,专职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将注册关系转移至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为专职审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2、是否具备满足审查条件的办公场所、计算机设备以及审查软件;

  3、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等。

  结合本次检查,省厅将对历年来发出的审查人员专用章进行换发,凡不再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予换发新的审查专用章。新批准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直接颁发新的审查专用章。

  (二)质量责任情况:

  1、2008年当年(截止9月底前)施工图审查任务的完成情况、收费情况;

  2、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仍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情况。

  (三)审查行为情况:

  1、是否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审查活动;

  2、《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 [2008] 66号)下发后是否仍有跨地区审查行为;

  3、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是否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 [2008] 66号)的规定进行备案;

  4、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5、施工图审查收费是否按标准执行;

  6、是否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方不良行为予以纪录等。

  本次检查还要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法规的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情况,对本市相关工作的部署、检查情况,以及对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检查申报材料:

  各审查机构在接受检查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自检报告(主要包括2008年审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收入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等,要填写审查项目明细表,详细列出每个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起止时间、审查报告书编号及收费情况等);

  2、本单位2008年9月份人员工资表及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表;

  3、已将注册关系转移至本机构的审查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评价。

  四、检查程序和检查办法:

  1、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上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初检,并形成对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评价。各市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初检工作。

  3、省建设厅在各市初检的基础上,于11月上旬组织专家对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时要在每个施工图审查机构2008年已经审查的项目中随机抽查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

  到各市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本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省厅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辽宁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延伸阅读: 辽宁省 开展 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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