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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10-13 14:3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活动,现将《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近期全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集中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三个专项工作,切实加强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继续抓好三个专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治理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

  二、主要任务目标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方面

  严格落实法人负责制,对包括村镇建设工程在内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治理,确保100%整改到位。通过集中治理,杜绝3人以上较大事故,努力遏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市政运营与风景区游乐设施、园林绿化方面

  加强对市政运营、城市燃气运营安全管理,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及其他游览地区的车、船、缆车、索道、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交通工具、游乐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危旧房屋改造方面

  对城镇危旧房屋进行普查和监护,发现存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安全排查,杜绝房屋拆除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安排

  集中治理活动分为企业自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省建设厅督导检查三个阶段,上下结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7日至20日)

  各施工企业、市政运营单位、危旧房屋产权单位及拆迁拆除单位要积极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活动,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进行整改,要保证查出的隐患100%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工作要建立排查档案和台帐,台帐要包括检查工程(厂区)数量、排查出隐患数量、隐患分类情况、是否全部进行整改、整改后的验收复查情况等,阶段结束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隐患排查重点:

  建筑与市政施工方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点对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模板支撑、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施工围墙、起重机械、塔吊设备和施工电梯等易发生事故、多发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备案登记、检测和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方面:市政设施运营、燃气运营企业要加强对输配管网、生产厂站等设施的安全检查,防止带病运行;风景名胜区、游乐园、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要制定防止和应对人群拥堵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各景点要做好景区内危险、重点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园、游乐园要做好各项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工作,保证运营安全;

  危旧房屋改造方面:房屋拆除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符合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冀建质[2005]436号文件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有效的衔接,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3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及现场加大监督力度,在企业上报隐患排查台帐的基础上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检查,从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开展排查,对村镇农民自建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要及时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和档案。对隐患排查不深入、隐患整改不认真、隐患上报不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直至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对查出的问题要彻底解决,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三)省督导阶段(10月31日至11月7日)

  省建设厅将成立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活动督查组,对各设区市集中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重点一是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隐患集中治理方案制定及宣传发动情况;二是隐患排查台帐、档案建立情况;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督查方式:听取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检查记录和资料,深入施工现场及生产基层进行实地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向当地主管部门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四、活动要求

  (一)省建设厅成立安全生产集中治理领导小组。由厅长朱正举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对集中治理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要亲自研究部署、督导检查。有关负责人要深入到第一线,具体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对宣传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完不成预定目标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措施未得到落实而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相关人员。

  集中治理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写出工作总结,数据要详实,于11月10日前报省安监办及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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