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6 11: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机关和高等院校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7]9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第四季度组织对省直机关和高等院校开展第二批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部分省直机关办公建筑、高等院校公共建筑以及部分大型公共建筑。(详见附件)
(二)能源审计内容:被审计建筑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全套
图纸;2005年1月以来每月的水、电、采暖等能源费用账单;各用能设备(暖通空调、照明、办公等)和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能效公示: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结果和其运行情况在政府指定的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共同配合,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筑节能已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据统计,建筑运行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这一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大,管理集中,节能潜力大,是建筑节能的重点之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高等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通过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掌握建筑能耗的实际状况,加强用能运行管理,对条件具备的建筑提倡进行节能改造,努力完成到2010年节能20%的目标。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高等院校要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要指定被审计建筑项目的责任人、联络人,明确相关管理和财务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单位开展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机制,提高用能运行管理水平。省直各部门、高等院校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选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要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计量和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专业能源服务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节能改造。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联系人:彭艳琴
电话、传真:027—68873349
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联系人:钱建军
电话、传真:027—87279526
附件:第二批能源审计公共建筑名单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第二批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名单
省直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
湖北省人事厅办公楼、湖北省烟草局办公楼
湖北省地税局办公楼、湖北省国税局办公楼
湖北省文化厅办公楼、湖北省卫生厅办公楼
湖北省旅游局办公楼、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楼
湖北省司法厅办公楼、湖北省科技厅办公楼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办公楼、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楼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楼、湖北省统计局办公楼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办公楼、湖北省档案局办公楼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湖北省林业局办公楼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楼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楼、湖北省环保局办公楼
就业大厦(省就业局)、楚天传媒大厦(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瑞丰大厦(省农业厅)、广播电视大楼(省广电局)、
泰华大厦(地税局)、东湖大厦(国税局)、湖北饭店
大专院校
湖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科技学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
武汉科技大学铁路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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