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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2008-10-13 14:3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信息互通,部汇总整理了2006年9月以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作出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该不良行为记录仅为方便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查询使用,不视为部作出的通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资源,体现“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对诚实守信单位,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在市场准入、招标评标等方面适当惩戒,并加大对其承建项目的监管力度。项目法人应正确使用信用信息,对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从业单位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市场范围和处罚期限执行,不得再以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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