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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0-23 14:4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要求,确保在校师生生命安全,现就本市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其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本市建筑行业要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预防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二、立即开展专项检查整改活动

  (一)施工企业立即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各施工企业、各现场总包单位应于10月底前对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整改情况经过现场监理单位认可后,立即报工程受监安监机构,并在现场留底备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全面监督检查。11月上旬,对区域范围内的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有重大危险源、开具过整改单及发生过事故的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要重点检查;对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督促其按照规定做好安保体系外审认证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联系人,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三)其他单位协同做好工作。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企业大口单位应立即部署和督促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开展情况汇总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和机械检测等中介机构要做好咨询、指导和督促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安质监总站。

  三、落实长效制度

  (一)施工总包单位事先通报保证制度。学校及周边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总包单位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书面保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并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

  (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主动公开举报受理电话,鼓励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隐患。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现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后续监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处理,并相关情况计入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安全监理等安全业绩计分式动态考核记录;在工程受监安监机构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市安质监总站要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隐患整改力度和受监安监机构的管理力度;对监督检查中被开具整改单、暂缓施工单、停工单的企业将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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