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1 13: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 、县建设局,质监站、建管(安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排查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的要求和全区建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确保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的安全生产,我厅决定开展2008年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市场行为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安全许可证发放的监管,加大建筑节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中各种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的能力,切实做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2008年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廉租房工程、塌陷区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教育设施及生命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建筑节能、抗震设防、质量安全、墙改等。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检测合同备案、行政处罚等机构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情况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确保既有建筑和在建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和能效测评标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防止淘汰落后建材产品进入建筑工地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既有建筑物抗震设施性能普查和鉴定的通知》,对地震防御区内新(扩、改)建工程以及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外加剂质量以及检测试验机构管理及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示范村庄建设、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的情况。
(六)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情况。
(七)监理单位落实国家及地方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
(八)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8]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宁建(建)字[2008]12号文件)情况;对上半年招投标市场行为检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建筑招标场外交易,规避招标。
(九)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内部明电《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安委办明电[2008]6号)的情况。
(十)自治区五十大庆的安全生产安排部署检查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立即开展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及建设工程执法的全面自查。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查,要加大对大型公共建筑和重点工程工业园区以及大体量、新技术、高风险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工序交接检验制度、中间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有效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检验等环节施工过程的监管。坚决杜绝基坑、边坡及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结构垮塌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有关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写成书面材料于9月26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在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成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组进行督查。
(四)结合本次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2008年在建工程一览表》于9月26日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对不按时、按要求上报和虚报、瞒报、不报的,将在本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通报中进行通报。
五、检查方式
(一)检查组每到一地首先听取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执法检查自查的情况汇报,随即对所辖地区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的迎检工作,向检查组提供《2008年在建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次,形象进度、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经理等情况。
(三)本次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除五个地级市必查之外,每个地级市再抽查1—2个县(具体抽查的县由检查组与其地级市商定),每个地级市抽查4项工程,每个县抽查2项工程,银川地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所辖县除外)抽查10项工程。
(四)被检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监理资料、工程关键部位及原材料检测记录。
(五)被检查工程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场,并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上岗证(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质检员、资料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监理机构执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备查。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由1名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第一组:组长:马占林(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何晓勇 卢巧娥 潘利民 王大均
常福荣 孟 辉 刘毓文 仇少旗
程志敏 杨 斌 李静华 李学娟
王三森
第二组:组长:郑德金(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李志国 林 凡 汪 茹 张海生
毕 克 杨以时 杜慧敏 张珏清
王庆英 张志勇 孙秀杰 郭启华
张 尤 张立成
七、时间安排
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于10月8日至10月16日进行。
第一组: 10月8日 至 10月10日 固原地区
10月11日至 10 月13日中卫地区
10月14日至 10月16日吴忠地区
第二组:10月8日至 10月10日石嘴山地区
10月10日至 10月16日银川地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具体行程将另行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5011154.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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