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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意见

2008-10-07 08:35    【  【打印】【我要纠错】

建会[2008]200号

各市建委、主管局(办、处、中心):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促进我省建设系统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建设职工体质,促进建设职工身心健康,我厅对在全省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每年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举办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

  二、省建设厅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情况列入文明单位考核的内容,将各地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建成面积纳入文明城镇建设的评价指标。

  三、省建设厅将适时举办全省建设系统的单项体育比赛,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

  四、我省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条例》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在审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对体育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审查。

  五、我省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对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对居民住宅区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配套的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研究批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延伸阅读: 安徽省 全民健身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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