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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07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

2007-09-04 10:16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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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二○○七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注建[2007]5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90  54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55 
建筑设计  160  96 
建筑结构  140  84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0  72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0  72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6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60 
二级注册建筑师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00  6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100  6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00  60 

  注:所公布的考试成绩中,作图题只区分是否合格:合格,得分为“1”分;不合格,得分为“0”分。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7年9月23日—2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3、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单科累计合格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时,还需出示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4、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5、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单科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6、领取证书后,准考证和领取全科合格证书人员的单科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7年8月28日

延伸阅读:天津 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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