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二○○七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注建[2007]5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55 | |
建筑设计 | 160 | 96 | |
建筑结构 | 140 | 84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20 | 72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20 | 72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00 | 60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100 | 60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00 | 60 |
注:所公布的考试成绩中,作图题只区分是否合格:合格,得分为“1”分;不合格,得分为“0”分。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7年9月23日—2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3、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单科累计合格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时,还需出示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4、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5、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单科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6、领取证书后,准考证和领取全科合格证书人员的单科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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