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8 10: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2007]20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技术进步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的批示精神,根据我部下达的项目计划,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电力工程)》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该体系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电力行业和相关领域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通过。经研究,现予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电力工程部分)》适用于指导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是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制订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管理的基本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