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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7-08-07 20:07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2007]16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编制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科技馆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批准 发布 科学技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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