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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解读劳动合同法: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2007-8-13 9:16  【 】【打印】【我要纠错

  试用期满才能签合同?这些现在司空见惯的职场条约都要被摒弃。8月8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干部和企业劳资人员进行贯彻《劳动合同法》培训。这是该法出台以来,省劳动保障厅首次正式解读。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据了解,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好处。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长远规划,减少频繁更换职工带来的损失;对国家而言,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所以这是一种三方共赢的劳动合同形式。

  换岗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延伸阅读: 广东 劳动合同法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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