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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通知

2007-07-24 10:37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通知

藏建人函〔2007〕64号

各地(市)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我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工作时间

  西藏自治区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受理时间为2007年7月10至2007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注册受理范围

  凡经考核认定或全国及西藏自治区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西藏自治区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注册条件的。

  三、注册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由企业向企业向自治区建设厅申报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219.142.101.96/sheng/login/zang.aspx)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四、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自治区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自治区建设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五、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未尽事项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西藏 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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